老太在超市偷藏肉沫超市要求偷一罚十合法吗?

栏目: 新闻中心 来源:云开全站登录    发布时间:2024-02-03 03:12:13

  常报全媒体讯 前几天,本地论坛上一条关于一老太在超市偷拿肉后被罚1000元的帖子引发热议。经本报记者调查,该帖子中的内容是发帖者道听途说后写的,里边有许多情节是虚构的。然而,这条“虚构”的帖子,却再次引发了一个实实在在的话题,那就是:超市捉到小偷有没有处罚的权利,一些超市曾经贴出过的“偷一罚十”告示,是不是合法?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超市 偷一罚十”,出现了上千条相关信息,全国各地几乎都有类似事件或者话题产生。可见,这个实在话题一直在为人们所关注。

  前几天,我市某论坛上出现一则帖子。帖子的大意是,一位老太太去超市买肉,还看到旁边有商家不要的肉末末,大概1两左右,估摸着省钱也估摸着是废弃物就把它藏到袖子里面。在结账时,就付了排骨的钱,肉末末就没付钱。超市方发现后把她拦下来,说她偷东西,然后就要她“一罚十”,让她罚款1000元。70多岁老太太没有主张啊,怕丢脸怕吃官司,就答应了赔偿1000元。

  这个帖子引起了网友的围观,很多人指责超市“滥用私刑”,无权要求老太“一罚十”。

  记者就此事到这家超市采访发现,当天的情况与发帖人所说有较大出入,老太行窃是实,但超市并没有对老太进行处罚,更没有罚1000元钱。

  这家超市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当天的情况。当天下午3点多钟,这位老太去超市买肉,她称了两袋鲜肉,摊主都给她贴了标签。老太转身时,摊主发现她把其中一袋肉塞进自己的袖口。摊主觉得可疑,就跟了过去。果然,老太在收银处结账时,只付了一袋肉的钱,然后快速离开超市。摊主立即追了上去,当场从老太袖子里搜出了那袋没有付钱的肉。超市老板闻讯后过来处理。一看这个情况,老板首先想到报警。听说要报警,老太死活不肯,还威胁老板说,如果报警,要死在超市。老板就让老太联系家人过来处理。可老太称,家里就她一个。之后超市的房东过来,房东跟这位老太之前是邻居,认识,于是出面给老太打了圆场,超市就让老太走了。整个事件,超市既没罚老太的款,也没有报警处理。

  随后,这位工作人员给记者播放了当天的监控。监控显示,老太当天拿的两袋都是鲜肉,而不是网帖中所称肉末末。鲜肉都经过称重,贴了标签。老太结账时,只拿出一袋鲜肉。后来在超市办公室处理时,老太情绪激动,就地拿了一条围脖,放在自己的脖子处。

  据超市负责的人介绍,他们后来看到帖子后很愤怒,试着跟发帖者沟通。但发帖者一开始并不配合。后来,超市表示要追究发帖者的责任,发帖者才回复说,当天只是路过,并没有仔细地了解事情经过,就通过你自己的想象发了帖子。后来发帖者主动删除帖子。

  在现实中,商场超市之类的地方发现商品被顾客偷盗之事时有发生,几乎每家超市都有被盗的经历,以至很多经营者对偷盗现象深恶痛绝。这也使很多商家在店堂内“咬牙切齿”地广而告之——偷一罚十。

  这几天,记者走访我市十多家中小型超市,未曾发现有超市在店堂内悬挂“偷一罚十”标语。然而,在采访中,多数超市的经营者认为,“偷一罚十”的做法对于超市来说,是公平合理的。

  在中吴大道附近一家个人经营的小超市,面积不到50平方米,安装了6个监控,坐在电脑屏幕前,几乎能看到超市每个角落。在超市入口处一醒目地,贴着一张白纸,上门醒目地写着“监控中”三个大字。这家超市经营者和记者说,之前也挂过“偷一罚十”,可后来真实的操作中不管用,因为即使抓到小偷,也拿他没办法。

  采访中,很多超市经营者认为,抓到小偷,对其“偷一罚十”的做法其实对超市来说是公平的。“如果我们超市跟消费者权利平等的话,凭什么我们卖了假货要退一赔十,而小偷偷了我们东西不能偷一罚十呢?”一位超市老板说。

  超市在店堂内挂“偷一罚十”的告示是不是合理?超市抓到“小偷”后能否对其进行“一罚十”的处罚?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俞伯俊看来,这不能简单来回答,而是涉及到几个维度的问题。

  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俞伯俊认为,首先,超市的性质及其与顾客之间的关系是判断上述告示是不是合乎法律及其能否据此实施罚款的基本前提。

  “可以毫无疑问地加以确定的是,无论是个体超市还是大型连锁超市,都是从事市场经营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不享有公权力,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俞伯俊说,这一基本性质及关系,决定了超市是不可能具备处罚权的。

  俞伯俊解释说,即使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存在对经营者权利的侵害,经营者享有的也只是基于双方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来主张自身权利,而无权对消费的人施以处罚。因为处罚权是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给予制裁的一种制度,超市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没有这样的权力。

  其次,超市在店堂内挂出“偷一罚十”等告示的行为,这个涉及到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的效力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照这一规定,就可以比较清楚地判断超市挂出的这种公示,是否有效了。”俞伯俊说。很显然,超市单方挂出的“偷一罚十”的公示,既没有合法的权力来源,也是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的人不公正、不合理的,因而是违法和无效的,超市即使对其所认为的“小偷”,也无权施以“一罚十”的处理。

  任何一家经营者,对于偷东西的行为都是深恶痛绝的。据新闻媒体报道,据统计,北京超市行业每年丢失或被盗货品总价值超过2亿元人民币(2013年数据)。甚至有一些中小型超市因为偷盗现象严重而导致经营亏损。

  我们在强调经营者不能以侵害消费者正当权利的方式来维护其自身权益,但也不是说经营者就不能维权,只是提倡经营者要合。

  至于如何维权,俞伯俊认为,首先,超市可以加强管理,以技术方法、管理措施,让想偷东西的人无从下手或是伸手必被捉,以防止和避免偷东西的现象发生。

  在个别消费者存在偷窃现象的同时,也不能排除确有个别消费者会因为疏忽、遗忘、不注意等原因,拿了东西忘了结账。经营者发现此类现象的,如及时有效地发现就应及时提醒,而不宜采取打埋伏、抓现形的做法,放任行为的发生、后果的形成,再以不正当的办法加以解决,这样反而会增加矛盾和处理的麻烦。

  另外,超市在结账出口环节,能增加技术检验测试提示、二次查对等缓冲环节,让无论是真偷还是遗忘者,有一个自我发现、自我纠正的机会,这样做才能够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矛盾的产生。

  即使事后发现并抓到了小偷,包括所谓的惯犯,超市也应当通过报警等正当方式来进行处理,对于超市的损失,能够最终靠调解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一般情况下,只要认定有偷盗行为,警方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如果盗窃数额不大, 但盗窃行为达到3次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