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开关缉违字[2020]2号)


来源:云开全站登录    发布时间:2024-03-17 22:15:10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9日,江门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开关缉违字[2020]2号)。

  2020年7月9日,当事人托付开平市国诚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的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手推车脚轮配件一批,报关单号:938。其间第9项申报品名:重型轮(SAMPLE),产品编码8716900000,标准(直径254MM,轮宽102MM),新的,成交数量2个,总价26.94美元;第10项申报品名:重型轮(SAMPLE),产品编码8716900000,标准(直径284MM,轮宽100MM),新的,成交数量2个,总价28.3美元;第11项申报品名:重型轮(SAMPLE),产品编码8716900000,标准(直径345MM,轮宽136MM),新的,成交数量1个,总价26.94美元。经查验,上述申报的第9项、第10项和第11项重型轮(SAMPLE)是旧的重型轮,归于制止进口产品。当事人进口国家制止进口货品的行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则。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2、发票;3、装箱单;4、合同;5、提单;6、原产地证;7、热处理证书;8、查验单;9、查询笔录;10、企业状况阐明;11、现场相片;12、企业法人材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三条规则,决议对当事人科处分款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退运该批国家制止进口的旧手推车重型脚轮 5个。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